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收藏的水书文物的流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水书文物严禁转让、出租、抵押给外国人。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