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利用水书文物拍摄电影、电视、调拨参展的,应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经批准,并对水书孤本,精品本加强管护,按期归还。

单位和个人利用水书影印本、复制品拍摄电影、电视、调拨参展、交换、转让、捐赠等,须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