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自治县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量、水质的监测和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水资源和水工程、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等依法保护的责任,并有检兴、控告、制止破坏和污染水源源行为的权利。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