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水量分配方案,分别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民族乡、镇水得工作站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跨乡、民族乡、镇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县水行政主管諥有关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制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