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二条已废止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是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城镇、区域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和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水资源规划的修改和变更,由原规划编制机关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