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直接责任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责任单

位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