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安排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检测;监测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测报告。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市排水水质标准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城市排水标准的,不予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