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协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