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

耕地开垦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改良新开垦耕地的质量。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