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参与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听取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耕地使用者对耕地质量的意见。

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