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耕地质量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