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和溯源体系。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防疫信息采集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将养殖、免疫、检测、疫病、消毒、无害化处理、检疫申报等相关信息传送至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