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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企务公开办法
第十条
有效
职工依照本办法对企务公开实施监督应当保护。对参与监督的职工打击报复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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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