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犯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