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院的病房、诊室、候诊室;(二)托幼机构、少儿活动场所、学校教室、学生宿舍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三)车站、港口、机场的旅客等候室、售票厅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船舱、机舱内;(四)图书阅览室、展览厅、影剧院演出场所;(五)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由场所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