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建未经批准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暂扣违法施工机械,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