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不得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取水申请受理人应当当场或者自接到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需要补正材料的,受理时间自接到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算起;需要补正材料的,受理时间从接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算起。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