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确定各行业年度用水总量,应当低于可使用水量,留有一定余地。确定行业年度用水总量和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指标,应当鼓励单位产品产能低耗水的行业和用水单位用水,限制单位产品产能高耗水的行业和用水单位用水。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对超过用水指标的部分依法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