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执法主体部门、相关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取消执法资格。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