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出租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0辆以上技术等级二级(GB18344)以上的车辆;(二)有与车辆数量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