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营地的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三)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以上的驾驶经历,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四)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五)取得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