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的类别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绩效审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一)对投资额市级在五千万元以上,县级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到辖区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审计。(二)对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可以有选择地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类别审计建设项目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