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拒不提出办理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补正,接受审计,拒不补正的,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由财政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停止拨付或支付建设资金;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财政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予 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转移、移交。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