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因被审计单位原因,应经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待结工程价款,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规资金超过一千万元或占工程总价款10%以上的,应当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或建设单位暂停支付资金。已经拨付或支付资金的,拨付部门应当全额追回违规资金。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