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相关部门应当实施监察:

(一)统计资料显示超标准用能的;

(二)用能单位被举报超标准用能的;

(三)上级机关要求进行节能监察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节能监察的情形。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