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回收管理第九条已修改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和业主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