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