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企业应当在可回收利用的产品、产品零部件的包装物上标注可再生标识,并且在说明书中注明。企业应当在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产品零部件的包装物上标注再生品标识,并且在说明书中注明。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