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企业应当在可回收利用的产品、产品零部件的包装物上标注可再生标识,并且在说明书中注明。

企业应当在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产品零部件的包装物上标注再生品标识,并且在说明书中注明。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