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回收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还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