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畜禽、肉品必须遵守动物防疫、食品卫生、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提供资料和样品。

生产经营畜禽、肉品,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礼仪。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