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肉制品加工企业应当每月分别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月肉品购销、仓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从事肉制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应实行定点屠宰的肉品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肉品。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