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