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民族文化村寨应当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生活饮用水应当进行净化处理,保证饮水安全。逐步完善村寨的排污设施,保持水体洁净和水质卫生。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