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民族文化村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改造、修建,由产权人负责。对重点民居、街坊、院落、标志性建筑物等进行保护性维修、改造,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