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对基干民兵以及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每年至少安排4次国防教育课,普通民兵和其他预备役人员每年安排2次国防教育课;对参加年度军事训练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利用政治教育时间安排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并配合军事机关对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国防教育。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