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防洪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汛情、灾情报告制度。市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汛情和灾情通报由市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发布。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