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防洪条例第十九条有效非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山洪沟道等原有的河道、沟渠或者废除原有的闸、坝和防洪围堤等防洪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