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防洪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县(市)、区防洪预案确定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洪预案,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防洪的自保预案。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