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一)私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的;(二)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的;(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物质的。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