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执法监督第五十六条已废止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