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执法监督第五十条已废止市政设施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妨碍管理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二)不得侵犯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三)不得滥施处罚和贪污、挪用、私分罚款;(四)不得参与管理相对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五)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六)与管理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