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害、堵塞、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城市排水设施;(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污物;(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物质;(四)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