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该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