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章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四)房屋他项权证;(五)房屋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