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登记机关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三)房屋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四)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权属清楚、资料齐全后,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