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登记机关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房屋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权属清楚、资料齐全后,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