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检查本条例在辖区内的执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