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不按照规定操作,致使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二)室外堆放煤炭、砂石等物料未苫盖的。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