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