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生活垃圾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并做到日产日清。提倡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产生垃圾的品种和数量,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扫、清掏,并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方式进行收集、运输和倾倒。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