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对原设施所在地的建筑、地貌造成破坏的,应当进行修复。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